最低税負制
 
 
財政部長林全日昨正式宣布這次稅改的首要項目──最低稅負制,將涵蓋個人綜合所得稅在內,同時,並公布我國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前四十名高所得者之納稅情形。依據資料顯示,這四十人中,未繳稅者八人,繳稅額占所得總額(即有效稅率)百分之一以下者七人,稅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間者十二人,其餘正常納稅者四人。在強調量能課稅與累進稅率結構的所得稅精神下,出現最有錢的人竟然無須納稅的情況,實在是我國稅制上的一大諷刺,也是稅負分配不公的一大佐證。我們支持林部長順從民意,決定實施個人最低稅負制。

根據財政部的初步規畫,我國採取的最低稅負制是以「替代式」為設計的精神。一般而言,最低稅負制的採行方式有二種,一稱「附加式」,除原應課徵的稅額外,另外針對高所得者享受較多的特定租稅優惠項目予以加總,若超過某一金額水準,就其超過部分加徵一定比率的補充性稅負;另一則為「替代式」,此係在原稅制體系外,另行制定一套不同的計算公式,將租稅優惠項目還原成應納稅之稅基後,重新計算出「最低」應納稅額。前者簡單易行,政策目的明確,具有強烈的「懲罰」性質;後者計算繁瑣,增加納稅依從成本,但卻是較完整的稅制設計,具有「平行」的比較與選擇特色。

迄今為止,實施最低稅負制的主要國家,例如美國、南韓、加拿大等,都是採行替代式的設計,只有美國曾在一九六九年至一九八二年間採用過附加式。由此而言,財政部打算以替代式最低稅負制為建構的基礎,似乎是一個正確的抉擇。惟由於各國國情不同,財政部在考量與比較設計方案的優劣與差異時,允宜再審慎一些。

其一,解決高所得者過度利用減免稅優惠所造成的租稅不公,乃是最低稅負制的主要目的。但附加式的作法,強調的是立即性的懲罰效果,以稅負的補繳,追回部分租稅減免的利益;替代式的作法,主要的精神則是整體性的調整效果,以另一種更合理的制度,作為稅負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。從先進國家的實施經驗,除了設定一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外,並沒有以所得「門檻」為排除適用對象的作法。尤其是,替代式的精神即為根本性的制度調整,故更應該將之視為一「正常」的稅制,強調普遍性的適用。財政部計畫以個人所得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為適用對象,似乎比較在意立即性與針對性的效果,然此卻與替代式的本質與精神顯有不符。

其二,附加式的缺點乃在於無法建立最低稅負與所得高低間的直接關係,相對地,替代式則無此困擾。然根據財政部的估算,所得總額在一千萬以上者,大約只有五千人。在如此「少數」的家戶間,強調替代式稅負與所得間直接關聯性的好處,似乎並沒有太大的實益。

其三,財政部為了縮小影響層面,集中打擊火力,設定了一千萬元的高門檻,此固然可以暫時減少民眾對最低稅負制的疑慮,但卻也讓未來的稅制調整喪失掉更多的彈性空間。

依照替代式的精神,所有的人都應該有機會適用最低稅負制,以檢驗其最低稅負的合理性,財政部屆時若要將所得門檻調降,遭受的阻力必然十分巨大。

總而言之,看到了財政部公布的富人繳稅數據,更堅定了我們支持個人最低稅負制的決心。惟在方案的設計與選擇上,社會輿論應該還需要更多的專業討論。(作者為政大財政學系教授)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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